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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後由 本史帝文 於 2024-4-12 06:27 PM 編輯
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登記結婚4年,發現妻子的祖父和郭男的祖母是兄妹關係,他和吳女是表兄妹,由於郭男和吳女兩人是旁系血親六親系關係,已違反民法中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,他向法院請求確認兩人婚姻無效,但妻子均未到庭。法官依其戶籍資料查詢,郭姓夫妻具有旁系血親六親等的親屬關係,確認婚姻無效,可上訴。
郭主張,與吳女間的婚姻屬近親結婚而無效。然而,雙方在戶籍資料上仍為配偶,兩人婚姻關係是否無效一事,處於不明確狀態,致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狀態,藉此確認判決予以除去,因而提起訴訟。
不過,吳女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。法官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,准予郭的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後判決。
法官依郭所提出戶籍資料,及依其職權所查得妻子祖父兄弟姊妹戶籍資料、雙方直系尊親屬親等關聯查詢資料等相關文件,確認郭主張自己的祖母與妻子祖父為兄妹關係,兩者具有旁系血親六親等的親屬關係。
依民法中明文規定,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之親屬,不得結婚;結婚違反該規定者,其結婚無效。因此,法官確認他與妻子間婚姻無效,可上訴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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